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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保护伞”同堂受审一审宣判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6-19 15:32:32 打印 字号: | |
  6月19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桥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便利,笼络村委会干部数人,用金钱利益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刚、尤某峰为其充当“保护伞”,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拉拢多人为其效力服务,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设项目,骗取租地补偿款,虚构建设项目贪污公款,组织人员非法挖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垄断村域经济,称霸一方,给村民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以被告人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诈骗、贪污、行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骗取租地、征地补偿款、赔偿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马某桥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陈某、孟某、周某、刘某参加以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刚、尤某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以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茹某、李某亮、孙某康、郭某元、李某、王某超、索某章、张某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马某桥、黄某、周某还采取滋扰手段,恐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桥分别伙同陈某、刘某刚、杨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周某、刘某、张某齐、陈某兴、茹某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桥、孟某、吴某忠、刘某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马某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对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陈某、孟某、周某、刘某、刘某刚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马某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马某桥等21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本案成功扣押了被告人的财产,通过冻结、查封等多种手段的精准运用,直击黑恶势力要害,在“打财断血”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在今后工作中,莲湖法院将以中央督导组的督导为契机,全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任务要求,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五个再来一遍”、“三个大起底”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推向深入。
责任编辑:莲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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