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马利民、杨决加、张小翠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先后三次以介绍工作为由将熊某某、陈某财、乔某某、陈某霞、陈某月、仓某某、朝某某等残疾人骗至西安,组织其进行乞讨以牟利。
其间,马利民、杨决加、张小翠对上述聋哑残疾被害人进行控制,制定规矩,要求其每日在西安市莲湖区钟鼓楼广场附近乞讨,当天晚上交每日乞讨所得。先期交给马学梅,杨决加到西安后交给杨决加,最终交与马利民。除部分乞讨收入用于生活花费外,杨决加共交给马利民1500元。被告人马学梅、张鹏参与对各被害人的管理,被害人若不好好工作或未完成当日乞讨任务,杨决加、马学梅、张鹏便会对其进行训斥,杨决加还拿刀威胁被害人陈达财,扬言不听话就切掉其手指。
2018年12月5日,莲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组织残疾人乞讨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利民、杨决加、张小翠、马学梅、张鹏为追求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多次组织多名残疾人在闹市区乞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告人马利民犯罪后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决加、张小翠、马学梅、张鹏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学梅、张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鹏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五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依法均应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以被告人马利民、杨决加、张小翠、马学梅、张鹏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九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宣判后,5被告人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