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规范我院民事预登记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民事案件预登记立案制度是指当事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要件的民事起诉状一律接受,并注明收到日期,其中对符合法律规定及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在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录入审判管理系统之前先做预登记立案的制度。期限一般为七日,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由立案法官自行确定,待后正式立案。
二、 民事预登记立案,立案法官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 诉状格式内容规范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2、原告(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证明文件
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居住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诉请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
4、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及我院管辖案件。
三、不适合民事预登记案件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2、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3、原告(申请人)为外地当事人,专程来院立案起诉的。
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鉴定的。
5、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的。
6、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7、非诉保全案件、特别程序案件。
8、其他不适合民事预登记的案件。
四、民事预登记案件繁简分流案件要求
1、民事预登记案件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案件包括:
①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包括抚养、扶养、赡养、离婚、析产、继承等案件。
②邻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③不涉及社会保险争议的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④事故责任明确,不需要鉴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
⑤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合同类案件(包括集团类诉讼案件)
2、民事预登记案件分流至立案调解(速裁、小额、保全合议庭)的案件。案件类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调解工作,不仅负责立案调解案件,也负责民事案件的速裁及小额诉讼案件.诉前保全的审理工作,故分流至此的案件,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立案调解法官调解或依法速裁、审理。
五、民事预登记案件分流工作规定
1、立案法官将决定进行预登记的案件登记在预登记案件收案本上。当日交由诉调对接中心办理,诉调对接建立完善的收案、调解、流转工作制度和台账,防止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差错。
信息办、审管办积极探索开发预登记案件应用软件,与立案登记工作无缝衔接。
2、诉调对接中心以可按每日收到的案件进行分类,安排进行自行调解或联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派、委托其中的交通事故、物业等专门调解组织调解或邀请社区相关人员到院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3、利用七日审查期间及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的期限届满后仍无法调解的案件,按照立案法官已确定的诉讼费,通知当事人到立案收费处缴纳诉讼费。
4、立案法官在接到诉调对接中心退回的案件及当事人履行完缴费手续后,立即给当事人办理正式立案手续,录入审判系统。流转到立案调解进行繁简分流。
5、对人民调解组织或委托调解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确认。
六、预登记案件经调解仍无法处理的,立即为当事人办理正式立案手续,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后录入审判管理系统,按专业化合议庭审理的要求,分配至审判庭的各专业化合议庭。
七、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